【通知公告】
您现在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学界新闻 >> 正文“多元化纠纷解决..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正铺开宏伟画卷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10月17日 作者:龙飞 发布时间:2017/10/20 19:09:05
分享到:
五年来,建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逐渐上升为国家整体战略,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机制建设成为法院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抓手;五年来,现代科技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推动作用日益凸显;中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国际影响力日益增强。

在党的十八大以来砥砺奋进的五年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迈出了新的步伐,逐渐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一个有力分支,确立了其不可或缺的地位。在这五年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展现了从试点到示范、从初创到成熟、从基层实践到顶层设计、从循序渐进到全面铺开的宏伟画卷。

五年来,建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逐渐上升为国家整体战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正式将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写进全会决定,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央部署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同时积极推进人民调解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山东省、黑龙江省等地方先后探索制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全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已经成为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推进全社会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重大改革举措,上升到国家整体战略框架中。

五年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就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 国家治理体系包含经济治理、政治治理、文化治理、社会治理、生态治理和党的建设六大体系。社会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核心要素之一,是指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个人等多种主体通过平等的合作、对话、协商、沟通等方式,依法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进行引导和规范,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是一个多元组合、相互衔接、资源整合、司法支撑的治理方式分支,与“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其他要素共同形成一个功能齐全、优势互补、疏而不漏的国家治理体系。政府、市场、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在化解纠纷领域发挥各自的主体作用,社会组织、人民群众自治、善治能力的不断提高成为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突破点。经过这些年的发展,我国的纠纷解决资源从以国家主导的公共资源为主,逐渐发展为公共资源、社会资源、市场资源等多元主体共聚合力的新局面,解纷渠道也逐渐从诉讼“独木桥”发展到调解、仲裁、和解等相互衔接的多元化。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为基础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格局,行业调解、商事调解、专家调解、律师调解、商事仲裁、劳动仲裁、行政裁决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蓬勃发展。我国现有人民调解组织78.4万个,人民调解员385.2万人,2016年调解纠纷901.9万件。全国商事仲裁机构达到250多家。现有行业协会、商会近7万家,建筑工程、物业、保险、知识产权、证券期货、电子商务等各类行业协会纷纷建立各自的纠纷解决中心。经过多年努力,理论界和实务界、法院系统内外、各国家机关、各个行业领域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愈发重视,人民群众对多元化解纠纷渠道的认同度不断提升,全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已在全社会逐渐形成广泛共识。到2020年,一个有机衔接、相互配合、科学系统的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将初步建成。

五年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成为法院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抓手。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后,社会各领域面临诸多矛盾叠加、风险隐患增多的严峻挑战,由于市场力量与社会力量尚未完全发挥作用,矛盾纠纷几乎都“拥堵”在司法渠道,这给法院参与国家治理体系提出了新要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恰逢其时,成为人民法院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依法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司法不能解决所有的纠纷,遇事找“法”不是说遇事必须找“法院”,化解矛盾靠法也不代表必须通过诉讼渠道解决问题。因此,司法不是唯一的纠纷解决渠道,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需求,我们必须转变纠纷解决理念。各级人民法院在每年处理2000多万件案件之外,还建立了有机衔接、相互配合的诉调对接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338家法院设置专门的诉调对接中心,建立了特邀调解制度。2016年法院共吸纳特邀调解组织约2万个,特邀调解员达6万人,在诉前化解分流案件达民商事案件总数的30%以上;通过建立司法确认制度,为诉讼外调解机制的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16年法院司法确认案件达17.4万件;通过探索“调解前置程序”改革,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物业管理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通过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在道路交通、劳动争议、土地承包、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纠纷多发领域,整合社会解纷资源,切实减轻群众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与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人社部、司法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相关领域的诉调对接工作意见,加快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

五年来,现代科技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推动作用日益凸显。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引领传统纠纷解决方式向现代纠纷解决方式的升级换代,推动建立在线调解、在线立案、在线司法确认、在线审判、电子督促程序、电子送达等为一体的信息平台,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信息化发展。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河北、上海、浙江、安徽、四川等6个省份和上海海事法院开展在线调解平台试点;2017年8月设立世界首家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线纠纷解决与“智慧法院”建设深度融合,搭建全方位、立体化的在线纠纷解决平台,促进各类纠纷解决机制的跨界融合。2016年,在中国举办第16届国际在线纠纷调解机制(ODR)大会,达成“北京共识”,向世界各国展示了中国在线调解平台的显著成效。

五年来,中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国际影响力日益增强。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跨境金融贸易和基础工程建设、国际物流、海事海商、知识产权等领域纠纷不断增多,亟须构建一套行之有效、普遍接受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有效维护“一带一路”建设良好秩序。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联合国以及国际商事调解规则的制定,加快建立跨区域性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整合国际资源,推动涉外商事调解的顺利开展,提升商事调解纠纷解决能力。中国贸促会/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服务机制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等与美国、欧盟、英国、新加坡、我国香港特区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纠纷解决机构纷纷建立战略合作关系。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将研究设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庭,为各参与国当事人提供公正便捷的法律服务,将建立互惠原则下的以判决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为核心的司法协助机制,打通区际、国际纠纷解决的执行壁垒。未来,越来越多的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将选择在中国解决纠纷,中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国际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