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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来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公众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2/13 22:3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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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强出席全国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总结暨全面推进工作会强调

 

 

大力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刘士余出席并讲话

            

 

(周强、刘士余出席全国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总结暨全面推进工作会。孙若丰摄)

20181130日上午,全国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总结暨全面推进工作会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和中国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刘士余出席并讲话。周强强调,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意义重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认真履行司法职责,充分发挥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作用,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据介绍,为依法公正高效化解证券期货纠纷、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于20165月开始在全国部分地区联合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随着试点工作不断深入,目前已初步形成覆盖资本市场各业务领域、各省市的多层次、多元化调解网络。在今天的会议上,第三方评估机构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愉宣读了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第三方评估报告。报告对试点成效予以充分肯定,认为已具备将试点转为全面推进的基础和条件。

 

周强在讲话中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在我国证券市场法治化进程中,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40多部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确保证券期货案件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各级法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合法经营权利。今年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对完善我国金融审判体系、提高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将产生深远影响。

 

周强强调,要深刻认识和把握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坚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是维护投资者信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两年多来的试点实践充分表明,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成效明显,前景广阔。

 

周强要求,各级法院要准确把握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促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确保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不折不扣贯彻落实。要树立适应新时代要求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理念,充分发挥司法的引导、推动和保障作用,不断完善诉调对接机制,让更多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要按照《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各项具体工作。要切实发挥多元化解机制作用,把证券期货试点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引入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多元、便捷的司法服务。要进一步加强多元化解机制的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导作用,促进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推动机制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完善。

 

周强强调,要坚持改革创新,推进证券案件审判工作不断实现新发展。要尊重市场规律,立足我国国情,积极探索创新证券诉讼机制,引入更多专业力量参与案件审理,不断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加强宣传引导,增进社会对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了解和信任,引导当事人在自愿选择基础上主动运用行业调解平台,实现纠纷的及时、高效化解。要优化资源配置,加强业务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专业水平优良的证券案件审判队伍,为证券审判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提供有力人才保障。

 

刘士余在讲话中指出,建立健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法院系统和证监会系统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实践,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政治优势、社会主义法治优势和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优势,是我们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的具体行动,是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广大投资者切身利益的重要民心工程。证监会系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紧紧围绕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目标,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不断扩大开放,完善基础性制度,激发市场活力,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刘士余强调,一是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证监会系统各级党委,尤其是党委书记要从全面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来认识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完善证券期货投资者保护的制度体系,畅通中小投资者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的法律渠道,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落到实处。二是切实提高法律素养。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遇到实际问题要及时主动向法官和律师请教,联系旁听相关证券期货纠纷案件的庭审,在实践中积累相应的经验,养成良好的法律思维,提高依法调解的工作本领。在调解实践中,要同时注重引导投资者增强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纠纷,把矛盾纠纷最大限度的化解在调解范围内。三是强化服务意识。在调解工作中,要认真学习领会枫桥经验,坚持调解公益服务定位,发挥好就近调解、及时调解的优势,建立健全灵活、高效、亲民、便民的纠纷化解机制。恪守为民之责,沉下身子、迈开步子、扑到一线,务求调解工作接地气、求实效。证监会系统各单位党委和党委书记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党委的主体责任和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抓,亲自到一线调解,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会上,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宣布了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宣读《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证监局、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关负责同志在会上作交流发言。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证监会系统单位代表、第三方评估机构代表在最高人民法院主会场参加会议。各高级人民法院,试点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的主要负责同志,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证券期货纠纷试点调解组织等主要负责同志以及部分证券经营机构代表在各视频分会场参加会议。

 

记者:孙航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121

 

 

 

 

最高法证监会联合印发意见

 

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为依法、公正、高效化解证券期货纠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和谐健康发展,2018113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据悉,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试点地区人民法院与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试点调解组织加强协调联动,充分发挥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用,取得积极成效。为贯彻中央及有关部门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联合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

 

《意见》对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范围、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作出规定,指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因证券、期货、基金等资本市场投资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均可纳入调解范围。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调解组织的非诉讼调解、先行赔付等,均可与司法诉讼对接。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

 

《意见》对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落实委派调解或者委托调解机制,建立示范判决机制。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理证券期货纠纷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充分行使释明权,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组织解决纠纷。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在清理处置大规模群体性纠纷的过程中,可以将涉及投资者权利保护的相关事宜委托调解组织进行集中调解。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群体性纠纷,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判决宣示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的,受诉人民法院可选取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具有代表性的若干个案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通过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引导其他当事人通过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提高矛盾化解效率。

 

《意见》强调,要强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保障落实。要加大对多元化解机制的监管支持力度。投资者申请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应当积极参与调解,配合人民法院、调解组织查明事实。对于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协议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应当依法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要加强执法联动,严厉打击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和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对损毁证据、转移财产等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记者:孙航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121

 

 

 

 

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评估报告(摘要)

 

为依法公正高效化解证券期货纠纷、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和谐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思想为指南,致力开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新局面,于2016525日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受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委托,中国人民大学纠纷解决研究中心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了评估。

 

评估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作用,在各级法院、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调解组织等各方努力下,试点工作成效显著。

 

一是试点已扩大至全国大多数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组织,试点组织由《通知》发布时的8家发展至55家,投资者服务中心与地方行业协会合作建立33个调解工作站。

 

二是调解员队伍发展壮大,截至2017年底共聘任调解员1613名,38家调解机构及调解员纳入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

 

三是纠纷解决效果明显,两年多来共直接受理或受法院委托调解案件9116件,办结率91.33%,调解成功率81.28%,给付金额14.97亿元。

 

四是结合实际创新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小额速调、单边承诺调解、先行赔付、在线调解等方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五是诉调对接成效明显,组织建设和特邀调解、示范诉讼+委托调解、调解协议确认等机制不断健全。

 

六是宣传引导工作得力,形成知调解、信调解、用调解浓厚氛围。

 

总的来看,《通知》的部署和举措得到了很好的贯彻落实,各种诉讼及非诉讼机制得以发展并实现初步整合,逐渐形成一个由协商、调解、投诉处理、仲裁、法院委托调解、诉讼等不同程序所构成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特别是,试点工作中形成的错位发展的改革思路、纠纷预防与纠纷解决统筹规划、务实柔性的改革策略等经验值得肯定和推广。实践表明,试点举措针对性强,各方已积累丰富经验,目前已具备将试点转为全面推进的基础和条件。

 

下一步,试点转为全面推进后,建议继续强化制度设计,重点从以下方面推动工作:加强诉前分流,积极推动调解前置法定化。完善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推动申诉专员制度确立。强化行政监管与纠纷解决的协作。提升诉调对接效果,改革完善司法确认等制度。依托投资者服务中心推动设立全国性调解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夯实市场经营主体责任。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促进证券期货纠纷解决生态平衡。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