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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永安

来源:湖南省调解理论研究与人才培训中心 作者:廖永安 发布时间:2012/8/10 20:3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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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永安,男,1972年生,湖南安化人,1990年考入湘潭大学法律系,先后于1994年、1997年获法学学士和硕士学位。1997年6月留校任教,1998年破格晋升为讲师,2001年破格晋升为副教授,同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2004年5月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同年破格晋升为教授,2004年至2006年在中国人民大学哲学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2005年6月被评为博士生导师。2005年3月开始担任湘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分管研究生工作,2007年12月-2013年6月任法学院党委书记,分管党务、国际交流和博士生工作。2010年9月-2011年9月,受国家留学基金委派遣,在美国马萨诸塞大学波士顿分校访学1年。现任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负责人,湖南省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诉讼法研究中心主任,湖南省省级重点学科——法学一级学科负责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湘潭大学中美法律交流中心主任,湖南调解理论研究与人才培训中心主任,国家级精品课程“诉讼证据法学”主持人。兼任湖南省学位委员会第四届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南省法学会诉讼法学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廖永安教授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与证据法学的研究,先后独著学术著作3部,与他人合著学术著作8部,主编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一部,其他教材4部,在《中国法学》、《中外法学》、《光明日报》等报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其中CSSCI来源期刊论文40余篇,被高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转载论文16篇,被他人引用100余次。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课题2项,省重大委托项目1项,其他省部级课题8项。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3项、二等奖2项、三等奖6项。廖永安教授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其理论研究成果受到了立法部门与司法实践部门的高度重视,其先后应邀参加了国务院法制办和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修改稿)》专家论证会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解释》的专家论证工作。
  1997年至今,廖永安教授先后讲授 “民事诉讼法学”、“诉讼证据法学”、“仲裁法学”等本科生课程,以及“民事诉讼法专题”、“诉讼原理”等硕士和博士研究生课程。2005年由其主持的“诉讼证据法学”被评为国家级精品课程,2006年由其领衔主持编写的《诉讼证据学》被列为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2007年由其主持的“民事诉讼法学”被评为省级研究生精品课程,2009年由其领衔的诉讼法学教学团队被评为湖南省普通高校优秀教学团队,由其领衔的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被评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廖永安教授积极进行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善于将最新的科研成果引入课堂。2004年获教育部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九届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奖和湖南省教学成果一等奖,2005年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2006年获湖南省教学成果二等奖,2009年获湖南省教学成果一等奖,2010年获宝钢优秀教师奖。先后培养了一些优秀的研究生,其指导的硕士研究生李胜刚获全国首届优秀法律硕士论文奖(全国共31篇),赵晓薇、刘方勇、张庆霖先后获湖南省优秀硕士论文奖。
  基于上述成绩,廖永安教授先后于2003年被确定为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2004年首批入选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三层次人选,2005年被确定为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2006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并被评为湖南省首届优秀青年法学家。2007年被评为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第二届教学名师。2009年入选湖南省青年社会科学研究“百人工程”人才培养对象和湖南省理论学习服务体系第一批省级服务专家。2010年被评为湖南省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2011年入选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二层次人选。2012年经湖南省人事厅评定,首次聘为二级教授岗位。2013年入选湖南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