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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调解操作规程指引

来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公众号 作者:江和平 发布时间:2017/11/1 21:4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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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院是全国最早进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试点法院,一直坚持走调解专业化的发展方向,致力于为法院分流案件,减轻诉讼压力;为当事人提供多种方式,降低解纷成本。近期该院依据上级法院的文件精神,重新制定了民商事案件调解操作规程,突出“调解先行”、“诉讼费杠杆”、“调审相对分离”三大特征,其中诉讼费杠杆为调解先行提供保障,调解先行为调审分离创造条件,三者合而为一,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多元化机制。以下是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和详细解读。

 

为进一步推进我院辖区内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解读】在国内诉讼案件的持续增长和国外ADR机制发展迅猛的背景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各地改变传统认识,推出了众多的创新举措。但缺乏依据始终是阻碍改革的重要因素,在当事人的质疑下,许多好的措施无疾而终。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出台可谓是实务工作者的福音,该规定在总结过往经验的基础上,肯定了许多先进的做法,明确了未来的发展方向。广东省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进一步细化了规则,让基层法院在结合实际情况,推出具体指引方面有了更足的底气。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阶段,将适宜调解的案件转入调解程序,由法院调解或委托第三方调解。

 

【解读】调解最好的时机无疑是在立案阶段,因为此时审判程序尚未正式启动,当事人也未进入对抗的模式,较容易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而且解决成本较低,符合纠纷解决程序的发展规律。在调解方式的选择上,由于社会调解组织发展未成规模,专业程度有待提高,而法院调解有司法保障,更容易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在调解的安排和管理方面效率更高,故法院调解应是第一选择。这里的法院调解既包括法院工作人员进行的调解,也包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与司法局合作的方式,由政府或司法局派驻调解员在法院专职进行的调解。在调解分工上,法院调解主要适用于日常大部分的普通案件,委托调解主要适用于需要专业知识背景的疑难复杂案件。采取以法院调解为主,以委托调解为辅的模式,要求法院参照书记员或法官助理的管理模式建立一支专业化的调解专职队伍,由法院负责招聘、培训、管理、考核,根据不同的级别确定不同的工资标准。

 

第二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身份关系、物权关系等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性质不宜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解读】在调解的范围方面,不宜以案件类型进行划分。因为同样类型的案件,受当事人或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影响,表现出不同的调解特征。只要不属于法定不可以调解的案件,都可纳入可调范围。

 

第三条 立案人员在审查立案材料的过程中,如案件符合立案条件且适宜调解,编立“诉前民调”案号,向原告送达《诉前调解告知书》。

 

原告不接受诉前调解的,但接受立案后调解的,应当填写《立案后调解确认书》。

 

原告不接受各种形式的调解,应当填写《不参与调解确认书》。如原告拒绝填写,立案人员在《不参与调解确认书》上注明情况并签名,将案件转入审理程序。

 

【解读】与立案调解相比,诉前调解具有没有审限限制,暂时不交纳诉讼费等优势,让调解员有充足的时间协助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曾是各地普遍采取的方式,且成效显著。在实行立案登记制以后,诉前调解的做法引起了质疑,认为不符合立案登记制的规定,故许多法院改变了做法,放弃诉前调解,转而进行立案调解。我们认为,诉前调解以案件符合受理条件为前提,进入诉前调解的案件一定是可以立案的案件。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登记为调解案号纳入法院案件管理范围,并不违反立案登记制的立法精神。既然诉前调解具有更多优势,体现调解程序的独立性,符合调审分离的基本原则,应大力提倡这种机制。

 

在启动调解方面,应充分发挥法院主导程序的职能。只要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法院可以在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后,先行安排调解,向当事人送达《诉前调解告知书》,告知相关的权利义务,无需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应告知当事人拒绝的不利后果,让当事人说明拒绝的理由,供后续审判案件的法官判断该理由是否正当,并在诉讼费方面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四条 案件进入调解程序后,调解员引导被告参与调解。如被告不接受调解,应当填写《不参与调解确认书》。如被告拒绝填写,调解员在《调解情况登记表》上注明情况并签名,将案件转入审理程序。

 

第五条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让当事人填写《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

 

【解读】调解的意义和价值体现在两方面:如果成功,可以直接化解纠纷,案结事了;如果不成功,可以消除了当事人之间的误解,降低了冲突,减缓的矛盾,有利于息诉服判。除此之外,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还可以完成一些庭前准备工作,比如让当事人填写地址确认书,送达相关诉讼材料。这些准备工作在调解不成后,为后续审判的顺利进行扫清了障碍。

 

第六条 诉前调解的期限为三十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制的,不受此限。立案后调解的期限为十五日,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调解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解读】调解的期限过长,容易引起当事人对法院的误解,以为法院故意拖延;调解的期限过短,调解员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调解,半途而废。根据调解员联系被告、送达材料、安排调解等所需时间,将期限定为三十日比较合理。由于诉前调解是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程序,故期限最终的决定权交给当事人。但一旦进入诉讼,根据相关规定,调解期间只有十五日,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只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七条 当事人经诉前调解达成协议,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财产案件按受理费标准的10%交纳,最低不少于25元;2.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3.劳动争议案件免交受理费。当事人经立案后调解达成协议,申请撤诉或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

 

【解读】一方当事人起诉至法院后,法院组织安排的诉前调解,一般不适用司法确认程序。因为诉至法院的案件,已纳入诉讼管理的范围,在经过法院安排的调解达成协议后,应按司法调解的程序处理。此外,将法院组织的调解,按司法确认处理,不收取当事人的任何费用,会削弱社会调解组织的竞争力,容易将纠纷越来越吸引到法院解决,使法院成为纠纷的聚集地。

 

为了鼓励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经诉前调解达成协议的纠纷,可按普通程序收费标准的10%收取。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通过自行和解方式申请撤诉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免交案件受理费。如果开庭审理前通过法院组织安排的调解达成协议后申请撤诉的,或者是在开庭申理后申请撤诉的,由于动用了司法资源,仍然需要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减半交纳受理费。

 

第八条 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调解程序终止。调解员向当事人送达《举证指引》,填写《调解情况登记表》,将案件转入审理程序。

 

【解读】调解与审判同处于法院的诉讼程序中,各自发挥不同的作用,由不同的人员进行,但相互之间又紧密配合,属于一种相对分离的关系。在调解不成后,为了保留调解的成果,减少程序的重复,提高审判的效率,调解员可向当事人送达《举证指引》,并在《调解情况登记表》中填写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和有争议的事实,供审判人员参考。

 

第九条 审判人员根据案卷所附的《延长调解期限申请书》,从审理期限中扣除调解期间。

 

第十条 如案卷附有《不接受调解确认书》或《调解情况登记表》中记载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情形,审判人员需调查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事由。调查后认定当事人存在无正当理由拒绝调解的情形时,审判人员需在判决书中诉讼费分担部分考虑适用诉讼费惩罚规则,决定当事人负担30%以上诉讼费用的比例,并简要说明理由。

 

【解读】本条所列的案件性质不适宜调解的情形包括:1.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2.不属于法院管辖的;3.确认身份关系、收养关系、婚姻关系;4.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纠纷;5.其他不宜调解的纠纷。

 

判断当事人是否无正当理由的主要依据是《不同意调解确认书》。原告在立案时,如不同意诉前调解或立案调解,均要填写确认书,明确不同意的理由。如原告明确拒绝调解,则不再征询被告的意见。如原告同意调解,办案人员需征询被告的调解意愿,如无法联系到被告,不应视为被告拒绝调解。如联系到被告,被告在电话中表示拒绝调解,但不愿到法庭签署《不同意调解确认书》时,调解员可在调解日志中注明情况,由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进一步查明。

 

如当事人拒绝调解,法官可在庭审中针对《不同意调解确认书》载明的事由进一步调查,如查明后认定属于无正当理由的情形,法官需在判决书诉讼费分担部分,简要说明当事人负担30%以上诉讼费用的理由。在具体适用本条时,需要注意几点:1.这里的费用不仅包括受理费,还包括保全费等;2.根据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严重程度,决定负担的比例,最低30%,最高全部,但不得超出法定诉讼费标准。在法院安排调解后,一方无正当理由缺席,导致调解无法进行,这种情形也适用该规定,可让缺席一方当事人负担比较高的诉讼费用;3.在让无正当理由拒绝调解的一方当事人承担30%以上的诉讼费用后,剩余诉讼费用根据判决结果确定当事人分别承担的比例。

 

第十一条 本调解规程由本院审委会负责解释并负责具体落实。

 

 

附件1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诉前调解告知书

(2016)东二法诉前民调字第 号

为促进纠纷以更加快捷简便的方式有效解决,减少诉累,节约成本,我院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多元改革意见》”)中规定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对适宜调解的纠纷建立调解前置程序,在立案登记前安排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接收当事人的起诉材料,经审核符合立案条件后,登记为调解案号,当事人暂不预交诉讼费,由诉前联调办公室安排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诉前调解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天。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诉前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撤回起诉或要求出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财产案件按受理费标准的10%交纳,最低不少于25元;2.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3.劳动争议案件免交受理费。诉前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案件材料转给立案部门办理正式立案手续。

诉前调解阶段送达的起诉状及证据副本适用正式立案后的诉讼阶段。诉前调解未果,转为正式立案后,不再重复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庭

 

 

附件2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立案后调解确认书

( )粤1972民初第 号

  为了帮助当事人高效、快捷、简便地解决争议,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后安排调解。

 

  一、立案后调解的特点及原则:立案后调解是在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后,由法院调解或委托第三方调解。先行调解遵循自愿原则,调解员不得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二、调解人员:法院根据纠纷的特点和当事人的需求,安排熟悉纠纷领域,具有资质的法院人员或特邀调解员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当事人可以自行参加调解,也可以在代理人的陪同下参加调解,亦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但无论何种情况,参与调解的人员应对调解的结果具有决定权。

 

  三、调解程序:调解是由一个中立的第三方调解员主持,协助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争议的过程。调解原则上在十五日内完成,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天。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撤回起诉或要求出具民事调解书。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案件转入审理程序。

 

  四、调解法律效力:经调解达成协议,法院审查后制作民事调解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调解书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诉讼费减免: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要求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减半交纳诉讼费。

 

  已阅读并充分理解和认识有关调解确认书的内容,接受法院安排的立案后调解程序。

 

  当事人签名: 时间:

 

 

附件3

不参与调解确认书

 

( )粤1972民初第 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负担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诉讼费用。如不同意参与法院组织和安排的各种调解,请在选项前打“√”并详细陈述理由。

□不同意参与法院组织和安排的各种调解

  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签名确认: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4

延长调解期限申请书

  原告 诉被告 纠纷一案,鉴于双方当事人仍有调解意愿。为了有更多的时间供当事人进一步协商,特提出延长调解期限的申请,请予以批准为朌。

申请人:

申请时间:

附件5

调解情况登记表

 

案号:( )粤1972民初第 号 案由:

 

调 解 组: 调解员 于月日收案

 

约调解情况:【说明:记录打电话的时间,是否联系得上,若联系得上,记录当事人的回复、反应、态度、情绪等。若联系不上,有无要求原告提供另外的联系方式或通过114、百度查找到被告的联系方式。若联系到被告,被告是否同意来调解,不同意来调解的原因是什么。】

 

调解当天的情况:【说明:包括双方的主要观点、方案,比如原告为什么要起诉,起诉前双方有无协调过,之前的方案是如何,为什么没有达成协议。当事人为什么不接受对方的方案,有无要求进行评估鉴定。当天调解不成后,双方有无意愿继续调解。调解当天有无吵架等特殊情况,当事人是否情绪激动,案件是否有关联案件或信访案件等。如实记录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观点,无需加入主观分析。】

原告观点

1

2

3

被告观点

1

2

3

原告调解方案

被告调解方案

调解员个人观点以及提醒事项:【说明:记录调解员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情绪、性格的分析,比如调解员从侧面了解到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和隐情;当事人因为面子问题、家人的反对等原因才会提出这个方案。另外,当事人的理解能力、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如何,是否正确理解调解员的意思等情况。如果当事人是易怒性格的,提醒其他工作人员注意。】

解读人:江和平

单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