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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心语的神奇效果

来源:多元化纠纷解决公众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0/15 22: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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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起:公司资不抵债,四股东被追加执行引纠纷

 

 

2015714日,广州市佑某公司与孙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成立佛山公司。2016111日,双方签订《赔偿及股权转让书》,载明:佑某公司赔偿孙某加盟费30万元,费用损失20万元。但是佑某公司后来反悔,向孙某发出《关于<赔偿协议>为无效合同的声明》。2016317日,孙某申请仲裁,同年613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佑某公司向孙某赔偿加盟费30万元及费用损失20万元、律师费5万元;承担该案仲裁费18270元。同年74日,孙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资料显示,佑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属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和增加、变更股东时,公司章程均约定出资为认缴制,出资期限是20451231日,初始股东和变更后股东的实际出资金额至今均为0元。第三人20161月至201712月每月资产负债表一直是负值。

 

 

就在法院执行过程中,2016128日至次年515日佑某公司的四名股东唐某某、叶某某、杨某某和伍某某即先后将各自股份以0元转让给郭某某和李某。20171130日,由于佑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孙某以伍某某、叶某某、杨某某、唐某某未完成缴纳出资义务为由申请追加四人为被执行人。随后天河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追加四人为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确定佑某公司应承担的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但“四人”不服该执行裁定而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由此引发了这个案件。

 

 

判决:四股东恶意转让股权,当追加承责

 

 

法院审理认为,四名佑某公司股东在实际出资均为0元、且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无力清偿债权人债务的情况下,既未提前缴纳原本认缴的出资,以承担股东应有的义务,又未征询债权人意见,获得债权人豁免其义务,就在执行过程中将股份以0元转让给了他人,明显有逃避股东承诺认缴资本和承担经营风险等义务、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嫌疑。这种转让股权行为并非善意,不属于正常转让行为。

 

 

法院还认为,公司股东的认缴承诺,既有对内效力,公司和股东都应受该认缴承诺的约束,尊重对认缴数额和缴纳期限的约定;也有对外效力,即该认缴承诺构成对公司债务的担保,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实缴出资的认缴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并未明确排除未届出资期的情形,且未设定以解散清算、破产程序作为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的前提条件。因此,法官认为,在执行阶段,公司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债权人要求未届出资期的股东提前出资,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已认缴但未实际缴纳的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完全是正当的,据此法院驳回了四股东的执行异议请求。

 

 

调解:案结事不了,法官坚持最后一试

 

 

本案经办法官赵飞龙,1989年吉林大学法学院毕业,法律科班出身,1989年进入法院工作至今近30年,审判和执行的经历大致各半,曾任执行局局长。审判执行双重工作经历,使他既有专业资深的审判经验,也对“执行难”有着切肤之痛的体会,深谙“立审执衔接”助力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意义。

 

 

赵法官仔细分析案件,发现案件事实比较简单、清楚,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可以直接在执行阶段要求尚未届出资期的四原告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但是对于这一问题,法律规定较为模糊,理论界和实务界也都莫衷一是。对审判而言,判后当事人必会上诉,陷入无休止的诉讼,是典型的案结事未了;于执行而言,因诉讼而可能长期搁置,当事人双方的分歧和利益损失可能会进一步扩大;对法院而言,案件也会久拖不决,有害无益。鉴于此,赵法官决定要“两手抓”,一方面要把法律问题搞清楚,用司法裁决来回应现实争议;一方面要坚持调解,争取案结事了。

 

 

为此,2018322日庭审结束后,赵法官一直耐心地坚持做各方的调解工作。经过调解,双方对30万元加盟费达成一致,但佑某公司始终认为20万的赔偿费用是在胁迫情况下同意的,不愿意支付,但又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各持己见,积怨颇深,争执不下,赵法官的多次努力均告失败。

 

 

在开展调解的同时,赵法官着手案件的裁判工作。他查阅了国内目前所有理论著述,收集了大量实践案例,潜心研究,小心求证。在判决书中,赵法官对原告的转让股份的行为从主客观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认定这种在执行后0元转让股权的行为,具有明显逃避执行的恶意。同时,对理论和实务有较大争议的认缴制公司执行不能,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追加股东承担责任的法律问题,他从公司法的立法原意、现行法律规范的规定以及执行实务等方面,多维度、深层次地作了逻辑严谨、理据充分的论述。

 

 

判决做好了准备,调解还是不能放弃。赵法官决定在宣判后当事人对判决有了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再作最后一次调解,为当事人争取案结事了,为“执行难”从源头减压。

 

 

宣判原定于828日进行,但双方代理律师接到法院的电话通知后,连连推说工作忙,请求寄送判决书。人不到场怎么能进行调解?赵法官于是亲自联系律师,协调好他们均可到庭的时间,将宣判时间改在了第二天的下午,并且特别强调希望律师能做通当事人工作,争取他们本人到庭,以便更好地做最后一次调解。

 

 

峰回路转:判后寄语赢各方共鸣

 

 

829日下午,赵法官早早穿好法袍提前到达法庭等候。

 

 

佑某公司及四个股东共同委托的查琴芳律师到庭,孙某的律师刘识文到庭,孙某也亲自到庭。宣判前,赵法官再次询问是否愿意再调解时,各方都毫不犹豫地回答:“不必再做任何调解工作了,请求马上判决,不服判决我们将依法上诉”。

 

 

法官在宣读完判决书后,孙某一方表示服判不上诉,而代理四名股东和佑某公司一方的查律师则表示回去商量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就在大家以为案件就此结束的时候,律师和当事人非常意外地收到了法官递来的满满三页的《法官心里话》。这是赵飞龙法官专门为本案当事人所写的判后寄语,数易其稿,字斟句酌,甚至在宣判前的中午还在修改。

 

 

审判席上,赵法官站在国徽下,字字铿锵地读完了全文:

 

 

“本案已经宣判了,我可以结案了。按理说,应当很高兴,但实际上我现在一点也高兴不起来,因为你们的事并未了。请允许我在此再啰嗦一次,诉说几句心里话……”。真挚的开场白,打动了在场的所有人。

 

 

“法官作为职业法律人,应当洞悉百态,慎思明辨,定纷止争,匡扶正义……如果法律事实不能接近客观事实,明辨只能是不可能的幻想,而定分止争比明辨更难。……胜败皆服,岂是法官的主观能动性能实现的呢?更关键的是当事人自己是否诚实,是否尊重法律。”赵法官对目前的司法现状和困境直言不讳,并直指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有所区别的情况下,法官是难以真正做到慎思明辨、定分止争的,司法公正同样需要当事人崇法尊法、诚信诉讼。一段话激发起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代理律师的同理共鸣,获得了他们对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审判虽难,但执行更难……债权人应该充分地认识‘执行难’,理性地面对‘执行难’,在执行过程中要有同理心,善于换位思考,既要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也应体谅债务人真实的困难,适可而止,知足常乐。而债务人应当知道,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最大的失败是信用破产!因此,应该诚实守信,像珍惜生命一样珍惜自己的信用。……”赵法官分析判决之后执行难的现实困境,并引导双方“信字当头”,相互理解,权衡利弊,理性选择。

 

 

接下来,赵法官措辞严厉地告诫:“公开奉劝那些以玩弄司法程序为荣的‘聪明人’,如果人们都不敬畏法律,法律人就不可能有尊荣感!钻法律漏洞是一种短视行为,不仅仅损害国家的司法权威,更是砸律师的‘饭碗’”。

 

 

“就本案来说,事实比较清楚,标的也不大,多次调解之后,差距已经越来越小。……只要双方愿意,已经结案的我仍然非常乐意继续‘未结束的’调解工作。真心希望双方拿出更大的诚意,早日化解纠纷,重新延续合作前的友好。”最后一番将心比心的肺腑之言,赢得了两位律师高度认同。

 

 

 

 

 

宣读完后,赵法官请查律师当场将《法官心里话》拍成图片发送给四位股东看。

 

 

一波三折:终化干戈为玉帛

 

 

“调解只能自愿。我现在最后一次问你们,还愿意调解吗?”赵法官说完心里话,努力地平复心情,再一次询问双方。

 

 

“赵法官,我被您的心里话感动了,请等我问问当事人自己意见再说吧”查律师明显改变了原来强硬的态度。

 

 

“我愿意调解!”法庭上一直沉默不语的孙某突然主动说话。

 

 

“我的当事人看完您的心里话了,他们也愿意调解。”查律师也随后回应道。

 

 

“非常好!非常好!”此时的赵法官欣喜万分。“你们都听说过‘商圣’胡雪岩不占落难生意人便宜的故事吧?这个故事的启示是:不要在别人遇到困难时袖手旁观,无动于衷;更不要在别人落难时不闻不问,落井下石;吃亏的同时意味着给了对方一个人情,生意人可以把吃亏看作是投资。希望你们不要再纠结于过去的是非曲直,而是着眼未来,早日化解纠纷。谁先说说自己的调解方案?” 法官接着问。

 

 

“还是对方先说吧。”孙某的律师抢先回答。

 

 

查律师答道:“除了确定的30万,佑某公司一方最多只能再多赔35万。”

 

 

孙某听后,也许是一时兴奋过度,立即作出令对方和自己律师都吃惊的“让步”——不需要对方再多赔,原来确定的30万还可以分期支付。对方立即爽快地答应了。

 

 

然而,回过神的孙某当即又反悔了,坚持对方多赔5万元。孙某的出尔反尔让佑某公司一方非常生气,当即拒绝调解,查律师也忿忿地离开了法庭。

 

 

此时窗外下起了大雨,查律师只好审判大楼门口避雨。

 

 

同时在法庭里,孙某确认“让步”确实是自己一时兴起的“口误”,但是考虑再三,他最终表示愿意对自己的“口误”负责,愿意吃亏——“送人情”。

 

 

赵法官当即将孙某的意见转告了对方,就在楼下避雨的查律师马上折返法庭,双方很快达成调解协议。

 

 

96日上午,查律师和刘律师再次在法庭聚首,当着法官和执行员的面,在事先拟好的协议上签字。随后,双方接受法官建议,高高兴兴地握手言和。至此,这宗执行异议案件和执行案件以双方服判息诉、自愿履行而圆满结束。

 

 

尾声:公正裁判和法官心语获各方赞誉

 

 

“我方是认可判决书的,在认缴制下,佑某公司未进入破产解散程序,但已失去清偿能力,股东出资责任是应当加速到期。但是,基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从代理人的职责出发,我方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原告和第三人律师查琴芳在事后也明确地表态,“本案和解后,我方当事人减少了支付执行款的金额,减轻了压力,消除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避免了诉讼资源的浪费,是双赢的结果,我方非常满意”。

 

 

判决当天,查律师在朋友圈里写下感言:“执业经年,第一次在收到判决书的同时收到‘法官的心里话’,内心很触动,这样的法官,才是社会的良心,国家的原动力,同为法律人,让我们共同怀揣对法律虔诚之心,砥砺品行,努力实行,共同构筑起中国的法治天下。”

 

 

被告律师刘识文也深有感悟,“本案诉讼系因我方申请仲裁取得胜诉裁决后遭遇‘执行难’而引发。经搜集相关判例,原本对成功追加被执行人持悲观态度,没有想到赵飞龙法官能够基于他的职业担当和钻研精神,突破既有判例作出了真正契合立法精神,同时彰显公平正义的判决,此判例极具指导意义和借鉴意义。”

 

 

他还对法官致敬:“本案经办法官及其所作判决确令各方当事人都心悦诚服,也正是法官本人的职业操守和人格魅力深深地触动了当事人,才使本案取得皆大欢喜的完满结局,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这一案件还给刘律师有很深的启发:“我深感作为律师也要摒弃以往基于当事人和自身利益一味地激烈对抗,非得拼个‘你死我活’的惯性思维,应充分察觉甚至善于主动发掘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的契机,在诉讼服务工作中应更加注重化解争议、促成和解,把工作做得更加细致到位。”

 

 

当事人孙某也感慨颇深,“从仲裁、申请执行至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已经足足耗费了两年的时间,本已不想再谈和解,但是法官完全说服我调整视角看待这一场的纠纷。作为一个生意人,既然不能确保每一单生意都赚钱,那么就应当坦然接受已然发生的纠纷,并尽快从这些确定地不能令人满意的生意中全身而退,以便寻求新的机会;哪怕为退出作出较大的让步,也可算是因祸得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