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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调解未来的新趋势

来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作者:黄惠沖 发布时间:2016-10-28 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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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法律政策专员、资深大律师黄惠沖在亚洲调解协会第四届国际调节研讨会上的致辞。]




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由于律政司司长因其他要务,未能抽身出席今天的论坛,我仅代表司长向大会致歉。能够代表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在亚洲调解协会(Asian Mediation Association)第四届亚洲调解国际研讨会开幕式致辞,是我的荣幸。中国贸促会作为现届亚洲调解协会主席,正好透过举办今天的国际研讨会,汇集各地的代表,济济一堂分享经验及交流,推动调解在亚洲稳步发展。这也正好配合研讨会的主题:“世界调解新趋势——共性与差异”。大家既可靠“共性”同心在亚洲持续发展和推动调解,又可凭“差异”集合亚洲各区对调解发展不同的经验,增加交流,一起向前迈进。


 


调解共性


调解备受不同界别的用家接纳为有效的解决争议方法,获广泛地区的法院和行政机关支持,当中的原因当然包括调解过程的灵活性和调解员的中立性。此外,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方法,不但高效、成本相对较低,同时由于尊重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自决权和保密原则,各方最终遵守和解协议的比率也甚高。适当地运用调解,亦能维系商业伙伴之间的友好关系,并创造一些并非透过诉讼或仲裁可以达致的双赢方案。


以上提及调解的共性,令调解过程不受地域限制。争议方可选择合适的地方进行调解,挑选合意的调解员和调解规则进行调解,特别适合处理跨境纠纷。调解跟诉讼和仲裁不一样,当中不需要裁定司法管辖权或适用法律等争议,完全由争议方主导。此外,科技日新月异,调解的发展亦与时并进,包括发展在线纠纷解决方式。稍后的讲者也会详细讨论有关在线纠纷解决方式的国际发展趋势。


 


调解差异


调解发展步向国际化,调解员在处理跨国纠纷时也需要考虑随之而来的挑战,当中包括法律及司法制度的不同、文化和语言的差异、当地惯常的调解方式等。


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和大陆法司法管辖区的调解法例也有不同之处。例如,德国的调解法规列明在成为认可调解员前,必须完成120小时的调解培训。相对其他普通法管辖区,例如香港,得到调解员资格所需的培训并不是由法例规范的,而是由业界组织定下标准。


在应用调解方式方面,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和大陆法司法管辖区也存有差异。在大陆法司法管辖区,调解普遍由法院主导,并且由法官担任调解员。相对来说,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调解普遍由合资格或获得法院批准的调解员进行,这些调解员本身都不一定是法官。


调解员在处理跨国或跨文化的纠纷时,如果能理解文化和语言的差异,并适当地向争议各方解释,会有助他们理解对方的想法,甚至找出纠纷的根源,从而去探讨各方的共同利益,得出大家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以达致双赢。


此外,在调解差异方面,各国或地区政府亦应加强合作去推动和鼓励人们使用调解以解决争议。在二○○八年,欧盟颁布了《关于民商事调解若干问题的指令》(“调解指令”),这个“调解指令”旨在“便利当事人利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并通过鼓励使用调解以及确保调解与司法程序之间的平衡关系促成纠纷的妥善解决。”去年9月,欧盟就“调解指令”的成效进行了咨询及评估。在今年八月发布的报告中,欧盟认为暂时没有需要修改“调解指令”,但成员国应透过法院加强及鼓励争议方使用调解以解决争议。欧盟亦会资助由业界推动在欧盟区广泛提供有素质的调解服务,及继续加强调解宣传工作。


从调解在欧盟的发展可以看到,政府在推动调解中所扮演的角色十分重要,透过适当的法规、守则及指引,政府可以改变人们对调解的接受程度。这对调解在国际层面上的发展十分重要,因为参与调解必须是自愿的,所谓孤掌难鸣,若一方不愿意参与调解,调解便不能成事。故此,让各地方的人们明白和接受调解十分重要。这亦带出我希望与各位分享香港在发展调解方面的经验。


 


香港调解发展的经验


香港是一个中西文化交汇和融合的城市。在香港,无论在语言文字、节日传统、宗教习俗、建筑设计、饮食文化方面,都能体会到传统的中华文化和西方文化的影响。香港能够成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其中一个原因是透过不同文化的交汇和融合从而产生的协同效应。在调解方面也一样,在香港,传统的儒家思想(例如“以和为贵”)以及西方对调解的观念相辅相成。特区政府多年来亦一直积极推动调解发展。我们希望籍完善的法律制度和配套措施、司法机构及持份者的支持、法律及调解人才的专业水平等使香港成爲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中心。


每个地方发展调解的基础会因为不同的因素而有所不同,这些因素包括政府政策、法律制度、司法制度、文化等。香港虽然在七、八十年代开始已经应用调解处理家事和建筑纠纷,但在过去的十年之间,调解在香港的发展可说是倍道而进。这个中原因包括政府政策的推动、法律与制度的配合、法律界和相关业界的支持及大量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政府政策


香港特区政府一直致力推动香港成为亚太区的国际法律和解决争议中心。自2007年,行政长官首次透过《施政报告》,正式将推动调解服务订为政府政策目标,现届政府亦持续在2014、2015和2016的《施政报告》重申对推动调解的决心。为配合政府政策,律政司亦在不同阶段设立相关的委员会。现时常设的“调解督导委员会”不断向各界人士推广调解、完善各方面的配套及定期探讨有关调解的最新发展。


 


法律与制度的配套


 


在落实一国两制的原则下,香港特区在《基本法》下一直奉行国际商贸相对熟悉的普通法制度,是中国境内唯一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与“一带一路”沿线的一些国家(例如马来西亚、新加坡、巴基斯坦、印度和肯亚等地)的法律制度相近,亦与国际商贸惯例接轨。当内地企业在这些适用普通法的经济体进行商业活动时,香港能够提供适当和有效的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


香港司法机构对推广调解有重要及深远的影响。在2009年落实民事司法改革后,司法机构在2010年颁布了《实务指引31》以鼓励争议双方在适合的情况下透过调解解决民事争议。同年,司法机构在法院设立了“调解信息中心”和“调解统筹办公室”为争议当事人提供有关调解的信息和协助。司法机构的支持为在香港提倡和宣传更广泛应用调解亦产生关键性的效应。


律政司在2012年制定的《调解条例》,在不妨碍调解灵活性的前提下,为调解提供了法律框架,保障调解过程的保密性,令当事人更放心进行调解。此外,《香港调解守则》为调解员订立通用的标准,确保调解服务素质和提高调解员的水平。


 


法律界和相关业界的支持


香港法律界和相关业界的推动对调解的发展也功不可没。多年来,各行业,包括保险界、金融业、建筑界别等,更自行推广调解试验计划,配合和支持特区政府推广调解工作。


在2012年成立的“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调评会”)由业界主导,并为调解员的资格和培训制定标准,及处理调解员纪律等相关工作。调评会的调解员名册现时大约有2,000名来自不同行业与背景的认可调解员。


 


国际调解未来新趋势


从香港在调解方面的经验,以及欧盟的发展可以看到,随着国际商业活动的数量及复杂性不断增加,商业纠纷亦会相应增加,这为跨境调解带来机遇及挑战,因此未来关于调解的发展必定备受瞩目。各地的调解员需要加强培训,提高专业资格和素质,使调解过程更专业化。随着调解在不同种类的纠纷中被广泛应用,调解员也需要提升他们在不同范畴的专门知识、经验和技能。各地区之间应该加强紧密合作,包括考虑互认和解协议、共同合作推广调解文化,加强培育各地的专业人才等,以达致协同效应。在这全球化的时代,各地文化交融,调解员实有理解不同文化及具备丰富的国际经验的必要。


 


结语


 


亚洲经济发展十分良好,解决争议服务应该与时并进。亚洲国际调解协会集合各地区的代表,设立平台促进调解在亚洲地区的持续发展,这是一个难得的机会。我希望可以透过这次研讨会与各位分享不同地区在调解方面的“共性”与“差异”,并透过相互合作令调解可以发挥最大的功效。


最后,我再次感谢亚洲调解协会对发展调解的支持,也祝愿第四届亚洲国际调解研讨会圆满成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