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您现在所在位置:首页 >> 理论研究 >> 调解文萃 >> 正文民事调解:新时期新问题新思考

民事调解:新时期新问题新思考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11月4日 作者:陈建华 发布时间:2017/11/4 14:24:27
分享到:
调解被誉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被国外称为“东方经验”。当前,全国各级法院高度重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工作。在这一大背景下,调解对促进民事案件的案结事了人和具有其独特的魅力,也是让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最为满意的一大法宝。然而,新时期的法院民事案件调解工作也出现了新问题,影响着民事案件调解成功的实现。为此,笔者根据多年的民事调解工作实践,谈谈粗浅的体会。

当前,民事案件调解工作最大的问题是一些法官积极、主动的调解意识在不断弱化。目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再考核调解率,本级法院对调解率高的法官也不再进行物质与精神奖励,民事法官积极、主动的调解意识正在不断弱化。众所周知,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需要法官的耐心与认真,并且非常费时间与精力,在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的今天,一些法官只是简单问一句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如果当事人说不愿意调解,他们就会放弃做调解工作。根据笔者调研,发现一些法院、一些法官重视调解的意愿正在逐年下降,甚至个别法官一年办理的几十件到上百件民事案件,调解只有零零星星的几件,调解率只是百分之几,导致这些法官办理的民事案件上诉率和申诉率较高,甚至导致一些信访、闹访事件的发生,影响着民事案件矛盾纠纷的化解。然而,重视民事案件调解工作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尤其是对于全国法院正在深入推进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意义重大。为此,当前,我们应亟待提升民事法官积极、主动的调解意识。在笔者看来,首先是民事法官需要普遍形成这种理念:调解是促使双方当事人都满意法官的最佳选择,调解结案是民事案件的最好结案方式。

为了提高民事案件的调解成功率,笔者结合自己的民事调解工作实践,总结出如下四点做法:

一是寻找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最佳平衡点。对于一般民事案件来讲,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均存在最佳平衡点。作为一名民事法官要站在中立、公正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在双方各自拿出的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寻求他们利益的最佳平衡点,这样既没有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又容易实现“双赢”的效果,进而促使双方当事人均满意法官的调解。

二是借助法律规定与法理做调解工作。在相当一部分民事案件中,由于当事人文化水平不高、知识结构不足、认识有偏差等诸多原因,导致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并不懂得现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更加不懂得法学理论,对案件的处理只是凭借自己的主观理解。在这一背景下,迫切需要法官在调解工作中,通过将法律规定讲清楚,并一一做好法条的释明工作,有时候还需要借助法学理论,甚至专家学者的主流观点,来支撑自己的调解工作。

三是唤起同情弱势群体的普遍心理做调解工作。当前,相当一部分民事案件存在着一方当事人是弱势群体的情况,譬如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雇佣合同纠纷等等。在这些民事案件中,倘若法官通过唤起一方当事人同情弱势群体的心理来做调解工作,一般调解效果非常好。

四是通过亲情、感情话语做调解工作。当前,相当一部分民事案件纠纷发生在家庭、邻里、亲朋好友之间,在不借助外力的情况下,倘若法官借助“宁拆一座庙,不破一桩婚”“远亲不如近邻”“亲情浓于水”“患难之交”“抬头不见低头见”等等亲情、感情的话语,非常容易引起双方亲情、感情的共鸣,非常容易让一方甚至双方当事人主动退让,进而使案件顺利调结。

总之,回顾这些年的民事案件调解经历,笔者深深地感悟到,作为一名民事法官,不能机械办案、就案办案,要将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与法律知识、社会现实、生活阅历和调解技巧等多个方面有机结合起来,将法理、情理和事理统一起来,促使双方当事人都满意调解结果,努力实现调解率不断上升的目标,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贡献自己的一分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