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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解更要 注重“了事结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11月28日 作者:吴明军 发布时间:2017/12/4 16: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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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调解要讲质量,讲感情,讲艺术,有保障。

据调查,不少法院的民事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不足60%,大量调解案件因当事人未自动履行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既违背了调解制度的初衷,影响到基本解决执行工作目标的实现,也有损调解的公信力和司法的权威性,应引起高度重视。

调解要讲质量。调解成功的关键不仅在于达成调解协议,还在于协议内容的自动履行。法官要准确认识和把握调解工作原则,立足于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定分止争,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纠正只管调解不管履行的错误观念,牢固树立审执兼顾理念,始终把“案结事了”作为调解工作追求的目标,努力实现“了事结案”,避免“一调了事”。

调解要讲感情。法官要尊重当事人意愿,抱着对当事人极端负责的态度,以真挚感情,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既解难题、又解心结。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其处分权利,确保当事人真心自愿地接受调解,相互之间实现互谅互让,彻底化解矛盾、消除纠纷。要将诉讼调解向后延伸,在履行期限届满前,通过电话联系、短信提醒、当面约谈、上门回访等方式,督促当事人积极主动履行,防止当事人假借调解拖延诉讼、迟延履行。

调解要讲艺术。法官要加强释法明理,准确合理确定当事人利益关系的平衡点,确保调解结果的正当性。要关注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和履行诚意,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加大对调解协议履行可能性的审查,引导当事人制定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要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规范调解文书制作,多适用督促条款、担保履行条款,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促使义务履行人自动履行调解协议。

调解要有保障。调解要实现“了事结案”,不仅需要法官的辛劳付出,更需要单位的组织保障。各法院要强化对调解效果的考核,将调解结案后的自动履行率纳入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并记入个人业绩档案,促使法官重视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自觉将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贯穿办案工作始终,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要完善调解工作激励机制,探索将民事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与法官的绩效考核以及“调解能手”“办案标兵”等先进评选挂钩,提高法官调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以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为核心,着力加强调解能力建设,鼓励法官深入社会、深入实践、深入基层,深刻把握社情民意,了解本地风俗习惯,学会运用群众语言,不断贴近人民群众,切实增强调解工作的有效性。同时,要加大对拒不履行调解义务人的惩罚力度,对有条件履行而拒不履行调解义务的被执行人加大处罚力度,惩治其在案件调解时的欺诈行为,增加其违法成本,并予以媒体曝光,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