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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与完善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6月29日第5版 作者:范愉 发布时间:2017-7-2 13: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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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愉在《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3期撰文指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与完善是一个宏大的社会工程,需要在体制改革、司法改革、法治建设的进程中,运用综合治理的理念进行顶层设计和实践创新。其重点在于合理配置资源、建构制度,形成民间、行政、司法程序的有机衔接和相互协调,最困难的则是促成社会观念的转变和新型纠纷解决文化的形成。

以往,我国在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主要依靠“摸着石头过河”和“大调解”运动以及各地各部门的创新,解决了许多现实难题,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形成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治理的特色和经验。然而,随着我国进入新常态和法治建设新时期,这种粗放和应急性模式已开始不适应社会需要,亟须在社会治理体系革新中进行系统整合。

为了解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短板问题,应加强完善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行政调解和申诉制度(包括信访),强化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的责任及解纷能力。继续发挥司法机关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积极尝试各种有效的实践创新。从具体的制度、程序入手,根据现实需要和条件,采取循序渐进、分门别类、逐步推进的方式,通过专门法、单行法规、法律修改等多种方式进行立法,建立专门性制度或程序。例如,建立事故责任认定、保险、赔偿标准计算、强制调解、司法救济一体化的交通事故处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