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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具有独特优势的商会调解机制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王芳 发布时间:2017-9-2 9: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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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成立于1987年,是目前国内历史最久的常设商事调解机构。其所受理的调解案件,包括国内外商事和海事的一切争议。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建立的调解中心,是一个调解网络,由设在北京的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与设在各地方的50家分会调解中心共同构成。整个调解网络在业务上受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的统一指导,各调解中心使用统一的调解规则。在工作中,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发挥重要作用;它是整个调解网络的“龙头”;它是联系贸促总会与分会之间调解工作的“纽带”;它是整个网络在对外关系上的“总代理”。30年来,通过实践活动,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建立的调解中心,解决了大量的国际商事和海事纠纷,有力地促进了国家对外贸易和投资工作,为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联合商事调解在国际贸易纠纷解决中具有独特优势

 

    商事调解,作为一种有效的商事争议解决方式,与其他的争议解决方式相比,它的非对抗性和灵活性特点更适合于开展机构间的合作,即联合调解。中国贸促会成立已经60多年,与国际上140多个国家的商会签署了合作协议,建立了合作关系。依托中国贸促会的对外合作网络,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自成立之日起,一直重视加强与国外商会和调解机构的合作。多年来商事调解的实践证明,这种联合调解的方式非常有效,符合中外当事人的需求,能切实帮助当事人灵活高效地解决涉外商事纠纷。

 

    目前,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与国际知名的争议解决机构已经建立了8个联合调解中心,如中美商事调解中心、中意商事调解中心、 北京—汉堡调解中心、中韩商事争议调解中心、 中加联合调解中心、内地—澳门联合调解中心、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中蒙商事调解中心;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还与国际上11个调解机构进行业务合作,共同合作调解中外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英国有效争议解决中心、香港和解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希腊调解仲裁中心、日本自动车工业中心、中国黎巴嫩商贸协、中阿联合调解中心(黎巴嫩、约旦、埃及等7个国家)、中国—东盟联合调解中心(缅甸、菲律宾)。

 

    其中,2015年12月9日,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与香港和解中心共同发起成立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成立的目的就是为内地和香港提供一个解决跨境商事争议的平台,为商事主体提供跨境争议解决服务。2015年9月9日,中国—阿拉伯商事调解中心成立,为中阿企业提供跨国联合调解服务。目前,中阿商事调解中心阿方共有7个国家参与其中。此中心也是采用联合调解的方式,帮助中国和阿拉伯国家的企业在贸易中防范商业风险,化解商事纠纷,促进贸易和投资方面的合作。2016年8月4日在“中俄蒙工商论坛”上,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与蒙古工商会国际仲裁和调解中心签署了合作协议,共同发起成立了中蒙商事调解中心。

 

    二、商会调解在“一带一路”中的作用

 

    当前,在“一带一路”倡议中,作为商事调解机构需要加强合作,共同推动纠纷主体选择使用商事调解来解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贸易和投资方面出现的商事争议。机构最多、覆盖面最广、机制最灵活高效的调解中心将为“一带一路”战略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首先,这是纠纷解决的现实需求。建设“一带一路”涉及国家多、范围广,沿线60多个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和法律等方面千差万别,在复杂的区域环境中进行经贸和投资,商事纠纷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面对不断出现的国际商事纠纷,只是依靠法院诉讼和仲裁很难满足纠纷解决的多元需求(时间、费用和商业关系)。沿线各国法律体系差异较大,只有大力发展商事调解才能有效定分止争。诉讼和仲裁是依靠某国的法院和仲裁机构独立完成,无法真正满足纠纷当事人解纷的现实需求。

 

    其次,商会调解也体现了独特的优势。国际商事调解的灵活性(程序灵活、调解方式灵活)、保密性和国际联合调解(相互转接案件各自调解或是共同调解)的优势可以充分利用到解决“一带一路”的商事纠纷中去。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合意,专业的商事调解员可以依据国际惯例和交易习惯进行调解,通过利益分析、现实考量和说服劝导,从而使争议方着眼于未来,互谅互让,达成共识。

 

    三、提升商会调解质量之路径

 

    (一)进一步扩大视野、放大功能,积极建立国际多双边调解工作机制

 

    2015年4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当选为亚洲调解协会轮值主席单位。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一带一路”倡议,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将借助担任亚洲调解协会轮值主席的有利时机,依托中国贸促会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加强与亚洲调解协会各会员单位及世界各国调解机构的合作,建立多双边调解工作机制,开展联合调解工作,努力打造公平友好的营商环境,推动多双边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二)举办国际调解高峰论坛,加强调解领域的对外合作

 

    2016年10月19日至21日,亚洲调解协会2016年年会暨第四届国际调解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会议由中国贸促会主办,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贸促会会长姜增伟等嘉宾出席会议,会议取得圆满成功,宣传了我国的法制建设成就,传播了我国“和为贵”的文化理念,促进了调解业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为进一步扩大贸促会商事调解的国内国际影响力,加强在调解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配合国家的“一带一路”倡议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发挥中国贸促会商事调解的应有作用,中国贸促会将于2017年9月18日至19日在杭州举办国际调解高峰论坛。

 

    此次高峰论坛将由贸促会和杭州市人民政府主办,高峰论坛将设置“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现状” “‘一带一路’倡议中争议解决方式探讨及商事调解的比较优势”“互联网+争议解决发展现状及展望”“跨境商事调解案例分享”和“调解与国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等议题。将邀请中外调解员、法官、法学专家、律师及企业代表参会。

 

    (三)进一步融入网络、开辟新路,积极探索“在线调解”工作新模式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不但正在引领新一轮的产业变革,也对纠纷解决方式的创新提出了新要求。目前我国的互联网普及率为50.3%,网民数量高达6.2亿,为在线调解机制的推广普及创造了必要条件。我们将寻求与国内在线纠纷解决领域处于前沿的部门开展合作,积极运用“互联网+”思维推动传统调解方式的更新换代,促进各国调解机制的互联互通,以及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跨界融合,从而实现在线调解的质的飞跃。

 

    (四)提升调解员培训及评审的专业化水平

 

    调解具有化解家庭、社会矛盾的独特优势,调解员在调解案件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未来国内的调解将会有明显分化,主要体现在专业的商事调解与普通民事调解、家事调解相分离。为使调解员向专业化和职业化方向发展,我们将加强调解员技能技巧培训及评审工作,使调解在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我们将与香港特区、新加坡、英国和美国等地的调解培训机构加强合作,开展调解员培训及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