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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司法资源供求均衡的路径选择:多元化解与繁简分流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1月4日 作者:龙飞 发布时间:2018/1/16 14: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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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即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工作发展不平衡、保障群众权益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当前,人民法院的案件急剧增长,司法改革也面临着啃骨头、涉险滩的攻坚克难时期。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是顺应改革趋势、遵循司法规律的必然选择。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生活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提升,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增长了30多倍,但法官人数仅增长了3倍,两者的增长幅度明显不成比例。2016年,地方各级法院受理案件2303万件,结案1977.2万件,同比分别上升18%、18.3%;2017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案件1458.6万件,结案888.7万件,同比分别上升11.2%、9.88%。从受理案件的趋势来看,全国法院新收案件将继续呈增长态势。与此同时,全国法院受理的案件有80%以上在基层法院,而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大多适用简易程序。可以说,推进繁简分流,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更是我们根据司法规律作出的合理选择。徐州鼓楼法院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该院的以下做法,值得我们重视和借鉴。

一是根据司法规律设计了合理的诉讼程序。由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本身繁简难易程度不一,按照司法规律,通过繁简分流合理设计诉讼程序,最大限度地提高司法资源的效益就是一种必然的选择。徐州鼓楼法院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社会影响大小、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的指导意义等因素,结合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对业务庭办理案件进行了专业化改造,实行类案专审,并按照“30%的法官审理70%的案件”的原则成立了9个速裁团队,对不同案件适用不同的审理程序,规范完善不同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做到了当简则简,该繁则繁,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

二是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20世纪后期,世界各国以“接近司法/正义”为口号的民事司法改革,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对诉讼进行分流减量,缓解司法压力,提高司法效率,克服司法资源短缺的困境,形成了全球ADR趋势。中国法院有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实践,既顺应了当代世界善治之大势,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之一。优化司法资源不能仅仅依靠简化诉讼程序和提高效率,更重要的是需要从源头上加强纠纷的预防和多元化处理,通过司法的社会化,强化社会纠纷解决的能力,减少对司法诉讼的过度依赖和纠纷向法院的过度集中。简化诉讼程序在便利诉讼、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也会刺激更多琐细案件进入诉讼,并且诉讼程序的过度简化,也可能影响司法质量,甚至会影响司法公信力。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恰恰可以弥补繁简分流机制的不足和局限性。徐州鼓楼法院在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比如,成立了江苏省首个“少年家事联合维权中心”,联合团区委、区妇联、区老龄委共同化解矛盾纠纷,非常值得借鉴。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仅可以整合社会解纷资源,分流或减轻立案登记制给法院带来的案件压力,保障员额制及相关改革的实现,还更加关注一些重要的社会价值和治理功能,特别是当事人享有的推进司法民主、平等参与协商性解纷的权利,发挥公民自治、社会自治、国家善治的综合优势。发挥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有利于形成法院参与社会治理和联系社会民众的纽带,提高法院的公信力、亲和力和社会形象。

三是大力推进改革系统集成。在新起点上推动司法改革向纵深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总体部署。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繁简分流机制作为综合配套改革措施的内容之一,更加需要关注改革措施的整体协调和统筹推进,发挥改革系统集成的功效。徐州鼓楼区法院根据本地需求和条件,对外探索建立与综治部门、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等的平台对接,尝试将适合非诉讼程序处理的案件整体性纳入人民调解、委托调解或行业调解等,例如将物业纠纷、道交纠纷、医疗纠纷等交由人民调解室先行处理,实现了特定案件的专门化、非讼化处理和规模化分流。对内将诉调对接平台与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对接,通过繁简分流、调裁结合,在速裁程序中强调调解优先,使绝大多数案件做到调解结案。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快速移送审判部门,避免程序拖延。通过内外两次分流,构建前端“多元化解分流速裁简单纠纷”、中端“法官精审疑难复杂案件”,后端“强制执行保障权利实现”的审判执行工作新格局。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解放和发展法院的“生产力”,进一步释放法官的“审判能力”,才能让司法改革的红利和活力进一步显现,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